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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老灵签八十二签是啥意思

  来源:劳动报 作者:周斌  简述  2012年5月31日,吴某持伪造证明,冒充一爱国将领的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

  来源:劳动报 作者:周斌

  简述

月老灵签八十二签是啥意思

  2012年5月31日,吴某持伪造证明,冒充一爱国将领的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其间,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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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

  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用伪造证件,假冒名人曾孙应聘工作,以致贸易公司形成错误的认识高薪录用吴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吴某主张两倍工资,不应支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九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对于其他相关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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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一

  劳动合同无效,单位应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法律的立法本意旨在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惩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由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后果缺失,用人单位几乎无违法成本,不少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甚至不订立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等纠纷时,用人单位便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主要抗辩理由且易于在诉讼中胜诉。

  但劳动合同无效不等于无书面合同。无书面合同与劳动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合同无效是指已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国家法律对其予以否定性的评价。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用工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无书面劳动合同与合同的无效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状态,各有不同的要件事实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前者的要件事实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无书面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后者的要件事实则是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无效,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以及第九十三条。

  在吴某冒充名人曾孙求职案中,办案法官通过两倍工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诚信原则,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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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二

  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如何支付报酬?

  去年浦东新区法院在五一劳动节前发布了2016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其中披露一则《简历作假:普通员工化身“医学总监”》的判例。

  张爱(化名)通过投简历于2014年12月5日至该生物科研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爱从事医学总监工作,工资标准为25000元/月。谁知,张爱上班不到1个月,就开始了不定期的“病假”。2014年12月29日,张爱请病假3天。2015年1月4日,张爱请病假5天。2015年1月9日,张爱更是请了31天的病假。之后,张爱的工作业绩也一直备受诟病,一个月不到她就向公司申请离职。

  更为意外的是,该生物研发公司在回访了张爱的老东家后,发现张爱的简历存在很大的问题。简历上记载张爱于2010年8月至今在本市某热疗技术工作,岗位为医学总监,工资为25000元/月以上。然而该热疗技术机构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张爱系医疗部普通职员,未担任任何职务,时间为2-3个月,收入5000元左右。随后公司以张爱提交的个人简历信息虚假,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法,但张爱向公司履行了请病假的手续,不构成旷工,公司应支付张爱相应工资2.3万余元。

  尽管张爱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解除,她还是占到了公司的“便宜”。由于她欺诈订立劳动合同,两个月里没有上多少天班,也没有做出什么成绩,仅仅病假工资就有2.3万余元,是她跳槽前原月工资的4-5倍!但据笔者了解,法院之所以仍然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判决病假工资,是因为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标准并未提出异议,只是不认可病假,所以法院没有对于工资标准进行评判。

  事实上浦东法院也曾判决过有欺诈行为的劳动者返还用人单位部分多得的工资。如徐女士持伪造的复旦大学双学士学历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徐女士在该公司任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每月工资9000元。2008年2月,因徐女士有违纪行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复旦大学核实后,方知徐女士的复旦双学士学历纯属伪造。

  公司遂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等无效、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65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但仲裁裁定反诉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资,并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7万余元。徐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相对应。如劳动者虽有欺诈行为,但是已经基本履行了劳动合同约定义务,那么按照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也无可厚非。但是如存在恶意欺诈行为的劳动者未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且实际也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能力,岂能让用人单位白白蒙受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也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公司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是不合理的,公司多支付的工资差额理应返还。

  【相关判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曾判决黄智勇与唐朝公司的劳动争议案。该案中海淀法院对于唐朝公司提出的黄智勇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伪造学历、采用欺诈手段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海淀法院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等价物,劳动报酬的标准亦应与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成正比。现唐朝公司与黄智勇约定的职位和薪酬标准,违背了唐朝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黄智勇亦未举证证明2008年6月其为唐朝公司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或工作成果,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唐朝公司有权依据黄智勇的工作业绩自主决定2008年6月劳动报酬的发放标准。黄智勇要求唐朝公司按照9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2008年6月工资的请求,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3061号)

  关注三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判断劳动合同生效与否与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是完全不同的。双方当事人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即可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实际的用工是否符合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才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关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会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自入职以后,即与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尽管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其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其工伤赔偿,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当然,如果双方事实上未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不能要求认定为工伤,但依然可以酌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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